开封职业学院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12-05浏览次数: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开封职业学院校章、开封职业学院钢印、二级单位的行政用章等。

第二章 校级行政章的管理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印章管理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做到随用随锁,不得随意乱放、出借印章,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应在校长办公室公共场所内进行;确需要在校长办公室公共场所以外使用印章的,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校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持章用印。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印章,对手续不全或按规定不能使用印章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用印时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用印,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为用印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管理人员的视线。严禁在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材料或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上用印。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需向省教育厅等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内容需经校长审阅后,在 OA 系统进行用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重要法律文书需先经法务审批后,在 OA 系统进行合同类审批流程申请,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合同、协议需法人签字的应先由校长签字后再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一条 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的,在 OA 系统进行印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开具学校介绍信并用印。

第十二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后在 OA 系统进行印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三条 凡需要使用校长公务印章的文件、资料,在OA系统进行印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四条 工作证、聘书、荣誉证书、录取通知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在 OA 系统进行印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附件,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五条 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学历证明)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持学校发文文件(含名册或名单),在 OA 系统进行印章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再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外事活动申请出国人员(含学生)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后,需在 OA 系统进行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并持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凡向外报送的科技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和各类科研合同等,在OA 系统进行用印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申报、评奖由教务部门统一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汇总表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在OA系统进行用印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需用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需用印者,均须需要用印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OA系统进行申请并将所有需要盖章文件附件电子版上传,流程结束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条 凡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校长办公室均须留存一份复印件(同类多份文件由相关部门出具名单并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主管签字)。 

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行政系统新成立单位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安排刻印公章;单位撤销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回印章;多个单位合并的,仍沿用其中一个单位名称的,其他合并单位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单位合并后更名启用新名称者,原单位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按合并后的新名称刻印公章,留存印模。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收回的旧印章,按规定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用章使用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于每学期初由二级单位印章保管人到校长办公室登记领取二级单位印章,于每学期末到校长办公室归还二级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行政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登记表,严格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授权对外使用的招生专用章、就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行政用章,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登记表,严格印章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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